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合同纠纷

关于劳动合同的时效问题~~~~

关于劳动合同的时效问题~~~~ 本人情况是这样的:2008年6月参加了**镇关于招录后备人才的考试,经笔试和面试之后,正式为组织科聘用,之后被下派到**村挂职锻炼,期间的合同是与镇属的劳务公司签的,合同期为三年(2008.8.18—2011.8.17,试用期三个月),2008年8月签的,期间工资和福利均由村委发放。自2010年6月至2011年2月上旬被借调到镇人口普查办公室做人口普查工作,期间劳动关系未变过,工资和福利仍由村委发放。2011年2月底的时候,被调到镇统计办工作,作为统计办工作人员。在2011年3月3日重新签了一份合同,还是跟原来的那家劳务公司签的,合同期为2011.1.1——2012.12.31。问题来了,由于我是3月才签的合同,所以2011.1—3月的工资仍是按照原先那份合同由村委发放,4月开始才是按照新合同由劳务公司发放,现在村委要求我将1-3月发给我的工资还给他们,我想请问不管劳务公司补不补发我前3个月的工资,这种做法是否有违反劳动法。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foreve……(上海)
提问时间:2011-03-31 20:00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