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关于劳动合同的时效问题~~~~
关于劳动合同的时效问题~~~~ 本人情况是这样的:2008年6月参加了**镇关于招录后备人才的考试,经笔试和面试之后,正式为组织科聘用,之后被下派到**村挂职锻炼,期间的合同是与镇属的劳务公司签的,合同期为三年(2008.8.18—2011.8.17,试用期三个月),2008年8月签的,期间工资和福利均由村委发放。自2010年6月至2011年2月上旬被借调到镇人口普查办公室做人口普查工作,期间劳动关系未变过,工资和福利仍由村委发放。2011年2月底的时候,被调到镇统计办工作,作为统计办工作人员。在2011年3月3日重新签了一份合同,还是跟原来的那家劳务公司签的,合同期为2011.1.1——2012.12.31。问题来了,由于我是3月才签的合同,所以2011.1—3月的工资仍是按照原先那份合同由村委发放,4月开始才是按照新合同由劳务公司发放,现在村委要求我将1-3月发给我的工资还给他们,我想请问不管劳务公司补不补发我前3个月的工资,这种做法是否有违反劳动法。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foreve……(上海)
提问时间:2011-03-31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