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损害他人名誉罪
损害他人名誉罪 甲方乙方因误会造谣说丙方盗窃,事后乙方不承认此事,甲方承认过失,错误,丙方在处理期间,受到领导调查,自称自己独自在宿舍气到晕倒(丙方有高血压,但没有证据说明晕倒),丙方找甲方谈话,多次口头恐吓甲要拿刀砍死甲方(没有旁人听见,也没有录音),处理结果,三方继续在原来岗位上工作,丙方要求甲方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且不能公开,否则拿刀砍死,甲方工资一年含5险1金共26000,丙方工资一年含5险1金共24000,此费用是否过高,正常费用多少,在处理期间,三方都没有因此事而误工等其他事,丙方是否存在勒索恐吓?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wZ2013(广东-韶关)
提问时间:2011-03-29 1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