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合法保护吗?
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合法保护吗? 2009年9月18日—2009年6月11日在中国银行后勤上班。因省银行有规定不能雇佣临时工,为了能开出我们这块的工资,就挂了个物业(中信物业)。但实际上管理;工资发放;劳保发放都是银行自己管理,物业从来不出面,也见不着人。在工作期间签订过一份劳动合同2008——2009年和(中信物业)签的,2009年后一直没签订劳动合同。
离职理由:2009年6月11日晚,在单位值班。领导打电话,以没有及时接听为理由,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说明一下;我入职以来公司从来没有叫我看任何的管理制度,也没有说有什么管理制度,都是凭大家自己多年对工作态度的理解。因为我的岗位是后勤,晚上值班只是有人就行,是可以睡岗的,这个领导也是给我们这么说的。在说我们晚上值班是没有什么报酬的。我来入职的时候,领导只是口头说,晚上有时候会值班的,并没有说值个班多少钱。大家只是心知肚明吧了,觉得全在一个月1000元里了,值一天班和值三十天班是一个的钱。
我看了相关的资料: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第2 3 4小项里,我没有严重违反制度再说我也不知道有什么制度。
请问律师;像我这种情况,能得到经济赔偿吗?单位没签订劳动合同,我能得到双倍赔偿吗?还有我在工作期间星期天加班从来没有得到任何的补偿,这个我能申请吗??
谢谢!!!
一名劳动者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ibenb……(山东-德州)
提问时间:2009-06-13 0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