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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能这样维护弱女子共同房产?
法律能这样维护弱女子共同房产? 96年结婚,02年在上海购房,04年办好一家上海蓝印户口后我与孩子带着原始买房票据回原籍生活,丈夫留在上海其姐处工作,房产证留丈夫处{因出租方便},房产证是丈夫一人名,09年11月丈夫因有外遇起诉与我离婚,才发现房被卖,查交易中心只有丈夫身份证和买卖合同,查钱买方是贷款付钱,至今买方因丈夫拿不出房屋原始票据尾款拒付,离婚判给我的原籍房屋因丈夫欠债10万元被冻结{亲戚开丈夫车出车祸失踪,法院判车主赔},现丈夫失踪,判给我的卖房款一分没看到,中介交易过程难道不知我存在吗?但上海有没有规定交易时所需的身份证明就等同于身份证?用像我没登记入产权证的中介公司不要审核户口本吗?买方不核实结婚证就敢买,一家三口蓝印户口买方和中介公司不知道吗?不要我的授权书吗?房子建在地上是不动的,是丈夫背不走,但变卖成金钱能拿走,谁来维护弱母女权利?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金谢和(浙江)
提问时间:2011-03-28 1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