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贵州黔南——我2011年八月和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总价36万元
贵州黔南——我2011年八月和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总价36万元 贵州黔南——我2011年八月和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总价36万元,签订合同时交付首付款18万元,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于2012年10月15日把具备使用条件的房屋交付于我使用。我于2012年六月通过按揭贷款支付了余下的房款18万元。 房地产公司于2012年11月15日在公司售房部门口张贴公告 ,要求买受人于2012年20日开始陆续′批次收房, 我们认为房地产公司已经延期交房。要求支付违约金,。当时因为房地产公司没有完整出示房屋移交有关文件,房屋综合验收合格证,竣工验收合格证等违规收取水电开户费,物管费过高等原因就没有收房。到2013年10月,我们缴纳了两年物管费之后收房,物管给我们发放了 《房屋使用说明书》《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移交证书》三个证书的签发日期是2013年5月1日,。请问????一,房地产公司的实际交房时间是按合同约定2012年10月15日交房还是按他的通知时间5012年11月20日交房,还是按《房屋移交证书》的签发日期2013年5月1日交房,二,依照那个时间来起诉请求房地产公司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三,我是2013年10月收房时才知道他到2013年5月1日才办理好的《房屋移交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房屋质量保证书》签发日期都是是2013年5月1日,就是说我是2013年10月才知道房地产公司延期交房日期是2013年5月1日,请问超过诉讼时效没有?还可以起诉房地产公司延期交房支付违约金吗?我的QQ1052948010.盼望得到您的回复为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微信用户(贵州-黔南)
提问时间:2015-06-24 1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