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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

先注销公司?还是先《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

先注销公司?还是先《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 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但公司名下还有一间房屋拟出售。按照《公司法》正规操作步骤;必先成立清算组,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税款、公司债务,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然后注销公司。房屋分配给股东后,再以股东名义卖出房屋。这一被许多资深律师、高级法官视为金科玉律的法律规定,实践中遭遇如下困惑;
     其一:注销公司,不能注销房屋权利人名字,如今房地产交易实行网上备案,公司注销后,房地产交易所网站上仍然只能打印出以公司为卖出方的交易合同。想要改变房屋权利人姓名,互不认识的双方,唯有交易。
    其二:卖出公司房屋,必须到区税务局开具契税单,税务局必先按照交易价格,计算出税额后向公司收税。先注销公司,必然出现交易过程中,必须与已被注销的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已被注销的公司还要缴税等环节。这与营业执照虽被吊销,但主体资格尚存的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岂不更不“正规”?
    其三:法律上已死亡的公司又要缴税,这与缴清税款,剩余财产再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的《公司法》规定又自相矛盾!
请教各位法律高手,您如何解释上述问题?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吴中倬(上海)
提问时间:2010-05-22 12:03
已有4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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