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征用土地补偿款分配问题。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陕西省高院关于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的会议纪要》第十二条 与城镇职工、居民结婚、户籍仍在原村、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要求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权的,应予支持;其所生未成年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且户口登记在该村、组,至少应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额的一半。
2,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此案是正确的,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3,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及时提出上诉,不过胜诉的可能性很小。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你的事情没有说清楚,可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