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大嫂有精神病,涉嫌故意杀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经鉴定,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需要对其实施强制医疗。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三款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