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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前的工资补发有何规定

多年前的工资补发有何规定 我老公1987年已招工,由于接受单位的失误,直到目前还没有按排上岗工作,根据国发(2005)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一、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三)因接受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受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发放生活费;对未发生活费的,接收单位要于2005年10月底前全额补发。咨询:该单位按八十年代前的工资标准计算补发是否合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hKk2076(湖南-益阳)
提问时间:2011-03-26 15:26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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