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
民事调解
民事调解 2001年经法院主持调解:
原被告自愿达成协议如下:1、被告于2001年5月12日前变卖抵押人的房产后,偿还原告借款本息20400元。
2、案件受理费722元由原告负担。
原由:1、被告用姬某的房产做抵押贷款20000元,年息2400元。2、到期不归还,原告有权出售姬某的房五间,做为归还本金及利息。3、原告和被告有协议为证。
另为,被告贷款由姬某所用。
问题:原告申请执行庭向被告追讨利息23000元,调解书中的款20400,已从被告工资扣完。原告追讨利息是否合理?姬某房产证现在原告手中,被告无法出售房屋。执行是否合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xxllxm……(河北-张家口)
提问时间:2011-03-24 0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