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关于诈骗可否被认定
关于诈骗可否被认定 2010年6月初,福建人老江通过朋友得知小游与北京某歌舞团人员熟悉,请求游某帮忙介绍认识其歌舞团,以邀请北京的歌舞团到福建演出。在小游的介绍下,老江与北京歌舞团的人认识、洽谈,并于6月30日签定合同。老江于7月底报案称:据了解,小游介绍的歌舞团是假的,并且小游于签合同前几天向老江要了150万元现金,没有收条,骗称要送给歌舞团的领导做通关费,对自己实施了诈骗。公安于7月底对小游实施了刑拘,于9月初实施了批捕。
后经公安取证,确实有其歌舞团存在,歌舞团的人是真的,也证实有参加过合同签署,可是没收过送礼的150万钱。我想请问:老江于6月20日上午从银行取了150万,而小游刚好于6月20日中午存了150万,还使用了和老江取钱时同样的包装钱,公安提审时小游无法清楚提供资金来源。又不承认收了老江的钱。小游辩解说,因为存钱的前两天给一个朋友打电话,告诉自己有150万要钱,请求陪自己去存,老江刚好在自己家,可能被老江听到,才去银行取出同样的钱,骗说给自己150万。公安通过陪小游存钱的人取证,小游存钱前两天确实有给自己打电话说明有150万钱要存。
我想问:如果没有别的证据,司法部门可以凭:
1、老江6月20日有从银行取出150万,小游同天有到银行存150万。
2、小游存钱时装钱的包和老江取钱时装钱的包一样。
3、小游一直不承认有收老江的钱,又无法清楚说明资金来源,她说的资金来源:是近几年开公司赚了很多钱,还有的是半年前和家里人借的,还有的是和人做生意赚的。
公安取证:半年前家里人借钱是真的; 查了公司的账目没体现有盈利;找了她提供的合作伙伴,证明没有共同经营有盈利的项目。
4、老江提供一份,他自称是拿钱后和小游谈话时偷偷录的的录音,里面他和小游对话时有讲了一句:“我拿了170万出来送礼,项目一定要做下去。”谈话提到的金额和发案金额不一样,也没体现送礼是送给谁。
象上所诉刑事案件如果没有直接证据,当事人又不承认收钱。可以由上面几条认定小游有收老江150万钱吗?
另外:作为一个中介人,介绍的项目是真的。如果上诉可以认定小游有收钱,(给钱的用途是老江一个提供的)而又一直不承认收钱,那么可以把此案定性为诈骗吗?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132259……(福建)
提问时间:2011-03-22 1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