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涉嫌诈骗的认定
涉嫌诈骗的认定 2010年6月初,福建人老江通过朋友小赖得知小游与北京某歌舞团人员熟悉,请求游某帮忙介绍认识其歌舞团,以邀请北京的歌舞团到福建演出。在小游的介绍下,老江与北京歌舞团的人认识,并于6月30日签定合同。老江于7月底报案称:小游介绍的歌舞团是假的,并且小游于签合同前几天向老江要了150万元骗称要送给歌舞团的领导,对自己实施了诈骗。公安于7月底对小游实施了刑拘,于9月初实施了批捕。
后经公安取证,确实有其歌舞团存在,歌舞团的人是真的,也证实有参加过合同签署,可是没收过送礼的150万钱。我想请问:老江于6月20日从银行取了150万,而小游刚好于6月20日存了150万,还使用了和老林同样的包装钱,可是公安提审时小游无法清楚提供资金来源。又不承认收了老林的钱。小游辩解说,因为存钱的前两天给一个朋友打电话,告诉自己有150万钱,请求陪自己去存,老林刚好在自己家,可能被老林听到,才去银行取出同样的钱,骗说给自己150万。公安通过陪小游存钱的人取证,小游存钱前两天确实有给自己打电话说明有150万钱要存。
我想问:司法部门可以凭老林6.20有取出150万。小游6.20有存150万,又无法说明资金来源,便认定小游有收老林150万钱吗?如果凭此可以认定小游有收钱,而又一直不承认收钱,那么可以把此案定性为诈骗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132259……(福建-莆田)
提问时间:2011-03-20 2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