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股东兼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协议,另一个人以实际出资人为由,跳出来否认合同效力,算诈骗么?能不能追究他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张某与个人独资企业的的合作协议,只要双方意识真实,双方自愿签订,而且张某有理由相信对方是企业法定人和责任主体的,本协议无论会计师是否是实际负责人,依据合同相对性还是善意第三人的的角度,您是权利人,你的权益绝对受到保护的,其他人的的纠纷与您无关。您可以也绝对有权享受企业经营利益。
二、关于分红的问题。您们的协议有效,肯定可以享受红利的,只是红利的数额是否有明确的约定,如果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按照出资比分配。这才是本案真正的处理程序的。
三、关于会计师的问题。他的权益,属于第三人或者案外人。即使有绝对的证据证明其实实际控制人,也不能约束张某享受利益分配的权利。会计师能够主张的是企业的代表人。最终还是与张某脱离关系的。
四、张某可以继续主张分红,不收会计师的影响。如果企业不分配的,以协议可以退货,分红。或者之主张分红权利。张的诉讼权利是可以向法院申请的。没有问题的
综合来看,本案张的权益没有问题,目前随时可以主张分红。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可以点我头像加我好友,我们长期联系 我的补充: 2015-06-12 20:43
关于会计事务所与独资企业的问题。涉及两个违法方面的问题:
1、恶意串通损害善意第三人。投资协议应该认定无效。或者说企业明确损害张得利益的,可以要求实际赔偿。涉及数额较大,对昂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涉及诈骗应该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2、会计事务所应当不能参与营利项目的,张某可以向当地行业协会投诉,对方涉及行业违规的。应该受到行政处罚的。
3、张某应该收集证据证明自己的企业受益数目,作为主张的依据,这样子不管会计师如何您的权益就是得到保障的
依法维权,详询来电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张某签署的项目合作协议,如果是真实意思表示,该份合作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其次,张某为该项目做了很大贡献,那么是否有相关证据支持,如果有,可以根据合作协议约定要求分配收益;
再次,如果有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及事务所所长恶意串通损害张某利益的,那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如果张某有证据证明双方恶意串通,那么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对于给张某造成的损失,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要求二者给予赔偿。
最后,如果您报案,公安机关一般不会处理的,因为属于经济纠纷。所以,建议您收集证据后向法院起诉,追究二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为您指导服务。 我的补充: 2015-06-12 22:31
针对您补充的问题,我做如下回答。
1、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前与事务所所长私底下签订了一份《投资协议》,协议约定事务所所长是实际出资人,工商登记的王某是挂名股东和挂名法定代表人。那么在跟张某签订协议或者履行过程中,是存在隐瞒的行为,但是张某已经实际履行协议,那么该协议有效,张某应该能够按照协议分得既得利益和分红的;
2、建议张某立即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解除合同,要求按照协议分红,这个胜诉希望还是很大的。
如果满意,还望您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针对您补充的问题,我做如下回答。
1、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前与事务所所长私底下签订了一份《投资协议》,协议约定事务所所长是实际出资人,工商登记的王某是挂名股东和挂名法定代表人。那么在跟张某签订协议或者履行过程中,是存在隐瞒的行为,但是张某已经实际履行协议,那么该协议有效,张某应该能够按照协议分得既得利益和分红的;
2、建议张某立即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解除合同,要求按照协议分红,这个胜诉希望还是很大的。
如果满意,还望您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针对您补充的问题,我做如下回答。
1、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前与事务所所长私底下签订了一份《投资协议》,协议约定事务所所长是实际出资人,工商登记的王某是挂名股东和挂名法定代表人。那么在跟张某签订协议或者履行过程中,是存在隐瞒的行为,但是张某已经实际履行协议,那么该协议有效,张某应该能够按照协议分得既得利益和分红的;
2、建议张某立即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解除合同,要求按照协议分红,这个胜诉希望还是很大的。
如果满意,还望您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针对您补充的问题,我做如下回答。
1、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前与事务所所长私底下签订了一份《投资协议》,协议约定事务所所长是实际出资人,工商登记的王某是挂名股东和挂名法定代表人。那么在跟张某签订协议或者履行过程中,是存在隐瞒的行为,但是张某已经实际履行协议,那么该协议有效,张某应该能够按照协议分得既得利益和分红的;
2、建议张某立即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解除合同,要求按照协议分红,这个胜诉希望还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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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你委托律师
1、张某可以报警,但是不会受理,属于经济纠纷,根据你的陈述我认为不构成诈骗犯罪;2、张某和某个人独资企业签订的协议有效,且已经实际履行;3、某所长自称是实际投资人,是不是实际投资人与你无关,他知道与不知道也不会影响《合作协议》的效力;4、即便是实际投资人,独资企业负责人顶名,损害了了他的利益,他们可以打官司解决;对外没有法律效力。5、人为财死、见钱眼开,没有谋所长这个实际投资人。独资负责人想违约想不履行也会找出其他理由的,什么理由法律都不会支持的;6、你可以起诉该独资企业和出资人(法律上就是他)(或者可以叫做虚假出资人);一定会胜诉的。祝你好运;应该聘请律师帮助解决。
1、实际出资人与工商登记股东之间约定,不影响项目合作协议的法律效力。
2、项目合作协议有效,你可起诉对方公司要求按协议履行。
3、实际出资人与工商登记股东之间约定,属于内部约定,无权对抗第三人。
4、属于民事纠纷,应当到法院起诉来维权。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洽谈。
个人独资企业,在公司登记注册显示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所签订的合同,依法应当代表该独资企业,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至于在该独资企业成立前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和张某的合同属于内部合同,对外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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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涉案金额巨大,建议携带相关材料前往律所与当地律师面谈代理诉讼吧?
你好
1、不建议张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这属于民事纠纷中的欺诈行为,不属于刑事案件中的诈骗罪。
2、区分民事纠纷的诈骗行为和刑事案件中的诈骗罪,主要看对方有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但对方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是深藏于对方内心的,无法直接看出来,只能从对方的行为中推测。一般情况下,如果对方订立合同只是幌子,诈骗钱财才是其目的,实际没有履行合同,那么就是诈骗罪;如果对方订立了合同,也实际履行了合同,只是在利益分配上不守信有欺诈的行为,那么是不构成诈骗罪的,而是民事纠纷,需要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
3、独资企业的登记所有人与实际控制人不是同一人,是民法上的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的概念,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的规定“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合同效力发生效力的,如无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所以,他们之间签订的《投资协议》是有效的,但他们之间的协议只在他们之间有效,对张某是没有约束力的,既然我国现行立法对于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之间签订的协议是认可的,那么对方不属于恶意串通,也不构成你所说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扰乱市场经济罪"以及“虚假出资罪”,公安机关也不会立案。
4、对方是会计事务所所长,其行为违反了会计行业的管理规定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八条规定“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所以,张某可以向当地的会计主管部门投诉,要求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这个是没问题的。
5、张某与独资企业之间签订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所长和独资企业的登记股东之间的《投资协议》不能对抗张某与独资企业之间的协议,所以,张某完全可以起诉独资企业,要求其按照协议的约定分配利润,胜诉的可能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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