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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户籍人口2008年非婚生一孩60天内补办登记结婚在2009年之后是否应征社会抚养费

广东户籍人口2008年非婚生一孩60天内补办登记结婚在2009年之后是否应征社会抚养费 广东户籍人口2008年10月非婚生第一个孩子,当年12月(小孩出生60天内)补办结婚登记,按照2002年起实施《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征社会抚养费,但是按照2009年和2014年新条例不应征社会抚养费。请问在2009年该新条例实施后是否可以依据2002年起实施的旧条例作出征收决定书?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公民甲(广东-云浮)
提问时间:2015-06-13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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