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福利房产权单位占29%,个人71%,并且已将20%的房款补差于3年前交齐单位。那么单位有权利未经个人
福利房产权单位占29%,个人71%,并且已将20%的房款补差于3年前交齐单位。那么单位有权利未经个人 我父母亲是同一个单位,并且自1978年始即在该单位工作并且退休,至今已经30多年,期间已经在该单位调整住房不少于4次。最后的房子100平方米,是母亲所有人名下71%的产权的福利房,曾于2008年3月31日补交单位所有的29%的房款补差(有单位收据),申请该房100%的产权,但房产证被单位扣押至今没有拿到。2009年父母亲交齐全部集资房款,购买了单位集资房。所有权是我父亲名义100%,现在也没有拿到房产证。房子于2010年3月已经基本腾空上锁,并搬入新房。按照与单位协议新住户需支付每平方米1700元的折旧款给旧房所有人。2010年下半年,父母亲吵架日盛,导致2010年11月办理离婚证。母亲向单位报告申请职工居住权,要求调整房子(与我母亲相同条件的同单位职工当时都可以分到158平方米的房子)。但单位讲,已将母亲名下的房产分配他人名下,并且以不退房的名义自2011年1月开始擅自扣了我父、母亲的养老保险至今已3个月,更有甚者,对后续入住人员说“房子已分配给你们,至于如何进去自己想办法",暗示怂恿他人在房主没有收到任何折旧款的条件下,撬门闯入并强行占有,已成事实,现在强行占有人要将我们的东西转移强行装修。如此现象,企业的行为是否已构成违法犯罪,我们是否可以将单位、强行入住人员上告法院呢?单位的不公行为很多,连外单位银行、派出所的都可以被照顾而分配单位住房,难道我母亲作为服务单位多年的职工就没有资格申请住房吗?难道弱小百姓就该如此被权利小人如此蹂躏欺负吗?谢谢您百忙之中能给予法律解答,我们很想知道当今的社会真象有些人所说是没有公理存在的吗?老百姓是上告无门的吗?
单位擅扣个人养老金活命钱,擅自挪用占有老百姓的房款补差,利用权利怂恿他人,未履行合同条款,支付房主折旧款,即撬门而入强行占有的行为就没有说理的地方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不平氏珍妮(山西-太原)
提问时间:2011-03-17 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