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法院应该将开发商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吗?
法院应该将开发商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吗? 2003年,我以按揭方式与开发商(a)签订了购买店铺合同,全部购房款己由a书面委托支付,但a至今未过户给我,也未给我开发票。2008年,a的合作方(b)瞒着我又将该店买给了c,c通过诉讼办理了房产证和土地证。2009年,我以案外人的身份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 上级法院以“原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原审程序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为由,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期间,我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诉b和c侵害我的财产,要求法院确认该店铺所有权属于我。重审期间,房管局和土地局依据法院的“司法建议函”已注销了c的房产证和土地证。根据案情,我已向法院提出了追加a为第三人的申请,并要求其开发票.请问:法院应该将开发商(a)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dzxc……(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1-03-16 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