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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请问:超出法定的工作时间,这些工时咋计算?

请问:超出法定的工作时间,这些工时咋计算? 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用人单位应当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现在的情况是,该用人单位30日为一个月,招工收押金,用工不签合同、开资不给工资单、“没年没节”每月只有一天公休,白班8小时为一个班,夜班延长4个小时后12个小时算一个班,且没有夜班费,更不用提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的法定加班工资;该单位还低于焦作最低工资规定700元,按30日为全月550元、日资18、33元支付工资。
请问:现在劳动者控告或申请仲裁,对于超过法定工作时间21、7天,就算是22天后的其余8天该看做是加班,还是该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又该如何计算并依法提出请求?
诚望答复,先谢为敬。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多情(河南-焦作)
提问时间:2011-03-14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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