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关于国有企业停产期间工资(3)
关于国有企业停产期间工资(3) 非常感谢马律师百忙中能给以帮助!
我想再麻烦一下马律师,当前我已将清算组起诉了!起诉时提交的是依据《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想咨询一下细节问题:
1、向法院起诉时提交了清算组不予更正的有关证人的书面证言;
2、同时提交了,入厂时办理的医疗保险证书与失业证(可证明失业前就业的单位)。
而按照《山东省工资支付规定》 第三十一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我想请问的是对方若是想否定我这边的话,需要再搜集哪些方面的材料,或者说应再注意哪些方面?
再次,谢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chenbo……(山东-泰安)
提问时间:2011-03-14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