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公安局如此办案合法吗?
公安局如此办案合法吗? 我一亲戚[任粮站改制后成立的进宝塘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公司共计7人。公司没有严格的各项管理制度,没有固定工资,人员平时各自谋生,如公司签到了收购合同订单,大家就来帮着收粮食(计量工资),收完了就仍各谋生计。公司虽有会计、出纳,但收完粮也去打工了(形同虚设),留下的业务就是经理全权处理了,最后根据业务营销收入多少,发点计量工资)]于4月16日被祁阳县公安局以涉嫌诈骗而刑事拘留。在我亲戚被刑拘期间,我多次找公安局、县政法委、县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政法委申诉。我的亲戚不是合同诈骗,是正常的债务纠纷。可公安局就是不听,顽固认定是诈骗犯罪。直到5月20日(已羁押35天),提请县检察院批捕通不过了,才急忙去找人调查(羁押期间公安局只提审了一次),改以挪用资金犯罪提起批捕。检察院认定为挪用资金犯罪[2006年8月,我亲戚在出纳处写了一张21万元的借条(还有会计、出纳共3人合借),借用公司款用于修马路投标押金,3个星期内就已自动归还,没有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公司其他人员当时不知情]但没批捕的必要。3天后公安局才同意取保候审。公安局经侦大队多次要我出21万元才同意取保,我没有交钱,就一直羁押不放人,直到批不下了,才急忙改捕。这种办案方法没有违法吗?我可以上告吗?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青史留名(湖南-永州)
提问时间:2009-06-01 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