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是不是属易法律的一种空缺呢?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是不是属易法律的一种空缺呢? 第四十二条规定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 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 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 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那是不是公司就可以以这些理由来进行加班呢? 我所在单位规定周六周日不竟公司允许不加班者扣除三倍工资?请问这合法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qlp7712(山东-烟台)
提问时间:2011-03-12 2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