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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延长经营期限的决议是否有效(急急急)

我公司延长经营期限的决议是否有效(急急急) 我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公司可以修改章程决议,必须经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东表决通过”(没有写明按表决权投票);第四十九条“公司各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经营期限时,应由股东会在经营期限届满前六个月作出决议,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现在我公司经营期限已经到期,而且经营出状况良好,大股东为了使公司存续继续经营【大股东(占注册资本比例67.35%)同意继续经营,部分小股东不同意】在经营期限届满后做出了延长经营期限的股东会会议决议并在工商部门进行了登记(召集方式和程序均没有问题且已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然而,反对的小股东就已该决议违反公司章程(以上两条)“一致同意、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东”之规定,应该按照“人头决”作出决议,因此申请法院撤销我公司作出的延长经营期限的决议。事实上,这种情形下我公司是根本没有办法作出一致同意的决议的,如果决议被撤销,公司将面临解散,几千员工将失业。请问,我公司的决议一定要被撤销吗?我公司将如何应诉?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fanjun……(广西-南宁)
提问时间:2015-06-02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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