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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朝阳区日资企业员工、因公司经营期限到期目前已经进入
您好。我是朝阳区日资企业员工、因公司经营期限到期目前已经进入 您好。我是朝阳区日资企业员工、因公司经营期限到期目前已经进入清算(清算公告已提出、债权申报截止日为5月31日)。公司以清算为由提出与我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并强令进行工作交接(因外包了清算业务、需交至外包公司)并威胁说目前为客观情况不能履行合同状态、如拒绝交接工作即单方解除合同且无赔偿金。因我公司最后留守员工向日籍总经理反映过中方副总工作中存在问题(含污职行为)、导致中方负责以离职威胁公司、最终结果为公司仅留用中方副总一人、其他人员解除合同的最终结果。本人也自学了相关法律规定、希望咨询确认:公司以清算不能履行合同为名、强迫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离职(实际上业务外包并非不能履行状态)是否属于违法解除、需要双倍赔偿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北京)
提问时间:2015-05-28 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