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如何减轻未续签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如何减轻未续签合同的法律责任 您好,我公司于2008年8月1日与张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截止日期到2009年7月31日为止。2009年7月31号张某的合同到期,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而是口头约定让张某继续待在公司,直到公司招聘到新的员工为止,双方依然按照之前的合同约定履行权利和义务。张某工作了一个月后,我公司因某种原因给他扣掉了8月份一周的工资,后来有拖欠了张某9月份的工资,因其对工资拖欠工资表示不满,于9月25号提出辞职,并在辞职申请书中写到:因单位拖欠我8月、9月的工资,要求离职。单位没有批准他的离职申请,10月1号后,张某就没有来上班,单位也没将9月份的工资支付给他。现在张某提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由于拖欠工资导致其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其8月23号到10月1号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支付8月1号到10月1号为续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请问,公司应如何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笑灿然(北京)
提问时间:2011-03-10 2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