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这样的劳务派遣合同合法吗?
这样的劳务派遣合同合法吗? 我于1999年到公安分局从事协警工作,期间一直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2010年经协警集体反映,公安分局以市保安总公司下属的保安分公司的名义与协警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合同注明:合同期从2010年1月至2015年12月,保安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公安分局的民警(公务员身份),被派往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系交警大队大队长。尽管签了这么一个合同,但我一直在原岗位工作,没有参加保安公司组织的任何培训。直至2015年初我辞职离开单位,因交警大队没有按照依法缴纳社保、未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和没有补偿金、赔偿金,我以公安分局为被申诉人到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一个星期后,劳动局仲裁委通知告诉我,被申请人不应是公安分局,而应改正为保安公司。
请问,劳动仲裁委的说法对吗?保安公司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谢谢!!!(公务员法和人民警察法规定:不允许公务员参与企业的经营。签订合同的甲方保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一名人民警察,公安分局的两个下属单位之间应该无权以劳务派遣的形式签订劳动合同)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小城市(山东-枣庄)
提问时间:2015-05-28 0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