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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仲裁裁定上诉人为干部,行政判决怎么又把她判为工人了呢?
人事仲裁裁定上诉人为干部,行政判决怎么又把她判为工人了呢? 1、本二中院判决书中称“上诉人作为工人身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已生效的仲裁书的裁定为“单位应按干部为上诉人办理退休”,请问:此判决为啥不按已生效的裁决书来认定她的法定退休年龄呢?2、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时要用身份证复印件,但社保在办理此退休手续时为啥不按上海市人保局也有此明文规定来办理?由此造成的结果是: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单位在背地里偷办了手续,而且是在人事仲裁已受理的情况下偷办的。这些都是合法的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MZE9342(上海)
提问时间:2011-03-06 1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