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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院行政裁定将上诉人错列为他人,该裁定对原上诉人有约束力吗?
河南省高院行政裁定将上诉人错列为他人,该裁定对原上诉人有约束力吗?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豫法行终字第00026号行政裁定书将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合安等511148人新乡市燃气用户”错误的列成:“新乡市区管道气用户14848人。”其裁定驳回的是“新乡市区管道气用户14848人”的上诉。而与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合安等511148人新乡市燃气用户”提起的上诉无关。此种错误裁定在法律上是不许可的,必须依法纠正。在未纠正之前不应当发生有法律效力。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诉讼代表人(河南)
提问时间:2010-12-09 0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