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下的事实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有配偶的人和第三者如已举行结婚仪式,这固然足以构成重婚;即使没有举行结婚仪式,而两人确是以夫妻关系同居的,也足以构成重婚。”根据这个批复的规定,有配偶的人和他人举行结婚仪式并且有群众的证词,会被认定为重婚
94年2月前可以
时间界限为1994年2月1日,之前的属于事实婚姻,之后的属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