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由于卖方补失产证后影响买方增加房产税的情况(续)
由于卖方补失产证后影响买方增加房产税的情况(续) 本人买房方非上海户口,于12月24日在上海普陀区在中介的组织下与卖房方签定了网上备案的合同(网上备案日期为12月24日),之后买房方办理贷款并享受到85折优惠贷款利率,买卖双方在2月24日在中介的组织下至普陀区房产交易中心交个人所得税及契税,并于当日得知买房方还需要交房产税,我们表示有疑问根据《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在非上海户口第一套住房1月28日之后才在网上备案的买家才需要交房产税,我们合同网上备案日期为12月24日不应该属于该范围之内,中介方回复因为卖房方在12月24日之后由于自身原因对其房产权进行了遗失后补办造成我方在2月24日以交易中心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又签署了一份购房合同,造成税务中心需要根据新的合同进行时间审核。中介告知由于签了两个合同虽然是针于同一房子但网上备案合同的备案时间变成了12月24日和2月24日两个,这样直接影响了买房方需要交纳房产税(每年交约4000元)。
咨询:
1、房子产证遗失后补办后,原来在12月24日签定的合同就不效了吗(我们手上只有这一份对我们有利的资料,如果失效再无其它证明)?
2、如果由于卖房方自身资料提交有问题,造成了之前12月24日失效,导致买房方需要交纳房产税(每年交约4000元),是否可以追究卖房方的经济责任。
3、由于还没有过户,如果卖房方因为房产税事宜不与买房方过户,造成买房方贷款合同过期,以后又无法贷到85%折的优惠利率,是否可以追究卖房方的经济责任。
4、如果买房方与卖房方正常过户,多出来的房产税是否可以追究卖房方的经济责任。
下一步计划:
1、请中介方与税务部门去协调,毕竟是购买同一套房子,就算房东是补失了产证,但对我们交易是房子本质没有变,希望还是以我们第一次网上备案的时间12月26日为准,这样是最好的结果。
2、如果税务不同意一定要按后面的网上备案时间为准,我们希望先与房东进行沟通,看可否由房东赔偿我们几年的费用,但不知道怎么如何赔偿,因为房产税要每年都交,而且现在是打70%优惠,不知道要交多少年,只有办理居住证三年后才可以申请免除房产税,我们现在又不够条件去办理居住证,因居住证要本科我是专科。
3、如果因贷款问题需要先进行过户(贷款申核后1个月内过户,否则需要重新申批,重新审批不可能再拿到85%优惠)。
谢谢陈晓云律师的回复:
1、有效;
2、可以;
3、可以;
4、可以。
如能按原备案时间为准是最好的。
如不能,则可继续交易,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对方承担,可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这样,房屋所有权能尽快归你方名下。
不知道在操作的过程中还要注意些什么以免错过起诉机会?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刘磊上海(上海)
提问时间:2011-02-28 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