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解散
债务人(公司)拒不交出公司账册等相关资料,债权人可以在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后,直接到原执行法院追加股东为
债务人(公司)拒不交出公司账册等相关资料,债权人可以在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后,直接到原执行法院追加股东为 情况是:债务人(公司)的收入都是走老板私人账户,09年(公司)就下落不明了。2010年法院受理了债权人的申请,现法院也向公司股东发函交出财产和会计账册等相关资料。
但股东可能因为规避法律,不交,因为会计账册里有银行的进账单(即走私人账户的证据)股东想法可能是:一。交出会计账册可能亲戚要被法院以“侵占公司财产罪量刑”坐牢且财产交出。如果不交大不了公司的债务由股东个人承担,但股东也不怕,因为股东个人名义的财产早就转移了。。。。也就是说执行的时候法院只可以执行股东刘X的财产,而不可以执行刘X亲戚比如刘X女儿的财产。。。。
现债权人申请的想法是,公司的财产都是在私人名下,没有证据也不可以起诉股东的亲戚“侵占公司财产”也就是说找不着证据,股东不交财产和会计,法院也没办法。只能过了公告期下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法院必须得下。因为《《破产法〉》里的破产费用没人支付,(没有财产没有数据)这个责任是股东造成的。。。。。如下法律依据债权是可以像股东追索的,但自己的债权早已经过非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判决且立案强制执行了,就是债权早确定了。债权人上执行法院不对股东另提起诉讼而请求直接追回二股东为被执行的想法是:破产程序中公司的债务因为股东的原因导致公司破产无法清算终结,而债务人(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执行法院的执行案件债权已判决确定。所以自己不需要另对股东提起诉讼,而且如下法律条文支持向股东追索。所以直接上执行法院追回股东为被执行人)
相关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人民法院在审理债务人员下落不明年或财产状况不清的破产案件时,要从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对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出资人等进行释明,或者采取相应罚款,训诫,拘留等强制措施后,债务人仍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材料或者不提交全部材料,影响清算顺利进行的,人民法院就现有财产对已知债权进行公平并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后,应当告知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有限责任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问:1。如果在破产程序中终结程序后,可以直接上原执行法院申请追回股东为被执行人吗?执行法院会拒绝吗?
2。你认为这个破产案件因股东不提交会计账册债权债务表公司印章等资料,导致无法清算,债权人找股东追索适合如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还是《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理由是?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zwaf66……(江苏-南京)
提问时间:2011-02-28 1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