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 我是4岁时受到电击伤造成残疾,因为电业局安装的变压器没有安全措施造成的伤害,我打了10多年的官司,最后在2006的时候经过调解获得赔偿。现在我25岁了,因为没有任何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并且家里经济困难,我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可以继续进行赔偿申诉吗?
可以的话怎么经行申诉?
人民法院会驳回吗?
驳回我应该怎么办?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a41412……(湖南-湘西)
提问时间:2015-05-13 1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