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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出院以后的护理期限及护理费如何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出院以后的护理期限及护理费如何计算? 2008年七月份,我步行过马路时,不小心与一个78岁的老太太碰撞,导致老太太骨折,医院治疗一个月以后出院,医药费花费大约3万,现在老太太出院已经一年了,出院以后雇佣保姆7个月,保姆费大约花费1万元,伤残鉴定是八级,现在老太太生活不能完全自立,以后一直要有人陪伴护。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的规定。大概匡算了一下不包括护理费大约要产生6万元左右的费用。请问如果通过法律渠道来解决我要承担多大比例的责任?  出院以后的护理期限及护理费如何计算?  象这样的情况法律具体关于护理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栋梁之人(陕西-西安)
提问时间:2009-09-04 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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