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企业不按照劳动法执行,如何为自己维权?
企业不按照劳动法执行,如何为自己维权? 我是中山一家知名企业的普通员工,我们的企业不按照劳动法执行。具体事例有:工厂实行两班倒制,每天工作时间都在12小时,而且没有节假日,每周的工作时间有80~90个小时。而工厂方面说工人实行的是计件工资。但是工作一天却拿不到中山市实行的最低工资标准4.43元/小时,而且没有加班工资。我想请问一下:按照劳动法计算,我目前的工作时间每天12个小时,一个月干满30天,工资应该是多少?
厂方当时是这样答复的:“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所以我们实行的工资是以年为单位,就是年工资。目前是生产旺季,所以不安排休息,等到7、8月份生产淡季的时候就会把休息给补回来。”到了生产淡季虽然休息是补回来了,但是休息是没有工资的,因为我们是计件工资。请问这样做是否合法?
另外我计算了一下每月的工作时间都在340个小时以上,超出了劳动法规定的167个小时一倍还多!!这一点违反了 第四十一条规定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这又该如何计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dclosc……(广东)
提问时间:2009-05-14 2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