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有贷房产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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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
第十一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如果该条规定实施后有上述问题,则按照该条规定处理
您好!1、产证上没有名字的话是不能用张红的公积金还贷的;
2、根据您的情况分析产证上只有男方一人的话,是属于男方婚前财产,增值部分您是无权分割的,但是婚后是你们共同还贷的您可以主张分割婚后你们共同还贷部分!
3、如果加上女方的名字的话,在产证上没有约定份额的情况下,不管增值部分是属于你们共同财产;
1、联系公积金中心核实;
2、离婚时,没有加名字的话,房产仍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加名字的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扣除贷款后,全部房产价值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