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收购了一批二手物质,有收购合同,并盖有公司的公章,属于收脏吗?
依据1996年12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问题是你是否属于善意取得。需要满足:
(一)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时是善意的;比如在正规、公开市场交易,进行了必要的审查,需要证书的相关证书齐全;
(二)转让的价格是合理的;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对照一下,你可能就清楚了。
不构成犯罪
只有明知或应当知道是赃物而收购,才有可能构成犯罪。根据所述,一般不构成犯罪。当然也要看是什么物资,来源渠道等做具体分析。
如你所述的情况属实,不涉嫌犯罪
不涉嫌犯罪。
根据你的叙述,我们认为你可以对该宗物品进一步处理。
你的行为不涉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