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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厂家和个人的债务纠纷
加工厂家和个人的债务纠纷 当事人A和B。是恋人关系。去加工厂订货。有一部分是A在订单上签的字、B取的货且签了字、也有一部分是B订的A取的。。后当事人A因犯刑事案件,无力负债,请问加工厂追究债务时,当事人B应该承担哪些债务,?是当事人B定了的货还是取了的货?当事人当时签字都用的曾用名。这属于诈骗吗?假如把钱还了,诈骗是不是就不成立了,谢谢。。
问题状态:
已过期
提问人:sIT9308(四川-广安)
提问时间:2011-02-19 23:50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刘德均
2011-02-20 00:08
这要看当时是签的欠条还是其它的?A和B各要负责自己签的字,当然钱还了就不纯在成立诈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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