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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用人单位这样做属于拖欠工资的范畴吗?

用人单位这样做属于拖欠工资的范畴吗? 2015年3月17日正式上班,工作性质属于促销员(销售方面),因为一直到2015年4月30日依然没有任何业绩,公司把我辞退。

可是到现在2015年5月3日我还没有收到工资,当时他们说算30元1天,前面7天属于试用期没有工资。请问这样合理吗?属于无故拖欠工资吗?

而且他们说上班期间表现不好(主要是没人的时候在玩手机)。他们还说能给我一直向公司上面反映已经不错了。这样的说法可以作为拖欠工资或者不发工资的理由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TF1412……(重庆-合川)
提问时间:2015-05-03 14:40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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