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无效合同的恢复原状是否指将双方财产恢复至合同签订前的状态
无效合同的恢复原状是否指将双方财产恢复至合同签订前的状态 事情起始于两年前。对方找到本人,请求本人将一块农田转让给他。双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两年后交地,预付了一部分转让款,余款交地时付清。因为双方都是老农民,合同的细节当时都没有深究。2014年农历4月,相临农田建房,因农田结构限制,面积不够,便与对方协商互换了部分面积,同时约定共用一堵墙,同时打地基。此事情未经本人同意,但本人也没有阻止,同时没有要求对方付清尾款。2014年下半年,获悉有国家高速工程的一个出口将会征收此农田,经过工程人员勘察之后,通知了村集体此农田不允许再建房。于是被上诉人找镇政府及国土部门交涉,但均被以非法转让的理由拒之门外。再然后,对方找到本人,要求本人将已付的转让款退还给他,本人则以要求将农田还原的理由予以拒绝。于是双方对簿公堂。
这种情况下,土地转让合同被判定无效,但合同签订之前土地是农用正常用途的,现在即将被国家征收,这里的恢复原状是否包括土地未被征收的状态?如果是要折价补偿,应该用什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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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细水方能长流(广东)
提问时间:2015-04-29 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