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房屋保修期内,则属于开发商的责任,收集固定好证据,可以直接起诉开发商。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追问:非常感谢陈律师的解答,我是2009年买的房子,但是房产证是在2012年7月发放的。不知道我们这的房子还在不在房屋保修期内啊?我们购买是小高层,我家是1楼,1楼下有4米深的地下室,在我们发现这个问题,和物业反应的时候,物业说,我们虽然是1楼,但是楼下是4米的地下城,所以搞不清是什么原因,我们反应,还是这样的答复,一直没有解决。我们也不清楚找谁解决,现在都过好几年了,房子潮湿越发厉害,实在没有办法了,才来向你们求助一下,针对这个情况,我们要如何解决啊?请多多指教!多谢
回答:依据国务院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B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即房地产商和购房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使用日起算。
可以直接起诉开发商。
追问:陈律师,我们是2009年买的房子,现在是2015年了,算起来要5年多了,是不是我们找开发商,开发商也可以不理睬了?
回答: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你们业主验收合格的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