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买卖不破租赁】
【买卖不破租赁】 2006年经广州房管局审批的租赁合同(10人按份共有,所有共有人均同意出租的商业用侨房),在合同书上第1页写明租赁期为5年,在第6页上注明:“租赁期届满,如因未办理终止登记或续定合同而发生第十六条所指的《不定期》的《新的租赁期》情况,则该《新的租赁期》为从届满日起计算以一年为一个租赁期,逐年顺延”。
现有一个共有人将自己的份额赠与给Z某,如果上述的5年期届满,原来的9位共有人需要按“逐年顺延”继续履行该合同,可以按【买卖不破租赁】的法规不必征得Z某的同意吗?
如果Z某反对,租赁所如何处理?这9人该怎样做?
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guowli(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1-02-15 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