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
关于遗产房用途协议有效或失效的问题
关于遗产房用途协议有效或失效的问题 多年前我母亲去世,留下一套经商的商铺房,因家里没人再去做生意,就把商铺出租收取租金,由我和父亲共享。后来父亲再婚,再婚后用我和父亲共享的租金买了一套房子,因是我把50%租金交给父亲去购房,所以产权人是写父亲一人,办完后写了父女补救协议,主要内容是:房子产权是父女各占50%,房子供父亲和再婚妻子养老永久居住。2013年3月,父亲再婚妻趁父亲中风意识不清之际,背着我把父亲拖到房产交易所加名,使房产证变成父亲和再婚妻共有。父亲2014年5月去世后,我提出诉讼,判我获得62%房产,父亲再婚妻获得38%房产,并在“本院认为”中说分割房产条件不具备,应由被告居住终老。 因父亲再婚妻户口一直没动在原地,并是其原地公房的承租人,今年动迁。 我想问:因其动迁获利可以解决住房问题,我能否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分割遗产判决房?或上市出售,或由父亲再婚妻出资购买我的房产份额? 我的想法是:父女补充协议是针对父亲一人产权人的房产证而不是针对篡改成父亲与再婚妻二人产权人房产证的,房产证被篡改,也就意味着父亲主动的推翻了一人产权人房产证,而依附于第一张房产证的协议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承诺养老居住的协议就解除了。
我想知道结论,根据我的情况,法院会支持我的分割请求吗?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领110牧(北京)
提问时间:2015-04-18 1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