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现在二手房新政实施后,买方还需支付新增加营业税吗?
我也有同样的问题:
我2010年12月26日签的二手房购房合同,合同中注明:业主实收60万,中介方以2.5万作为服务佣金及承担转让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税费、测量费),买卖双方无须承担。也就是说我以2.5万的费用,让中介方包了这个交易过程中的费用,但是因2011年2月1日国家出台新的购房政策,二手房交易的营业税应按房价的全额*5.5%来征收(政策变化前是以房价的差价来征收,业主是40万购置的房),因此多产生了2.2万元的费用,请问这2.2万元的费用是不是该由中介来承担呢?
新国八条规定,未满5年的房屋全额征收营业税。故你们增加了营业税,增加部分属于政策原因,应由卖方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