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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主动辞职后的经济补偿问题

主动辞职后的经济补偿问题 案例:本人是2006年5月31日进入公司,2006-2008年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6月1日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每两年签订一次,08年到10年的劳动合同已终止,去年与公司续约到2012年,由于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未到期,我想辞职主动辞职,理由为个人创业的原因,现在主动提出辞职.
问题:
1,如公司批准辞职,我还能得到 劳动法第四章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吗?按时间来算是四年零九个月,应该得到多少个月的经济补偿?
2,如公司不允许辞职,我必须要履行合同直到合同终止后才能拿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吗?
3,由于06年到08年未签订劳动合同,08年至10年的劳动合同已终止,现续约到2012年,这样的情况视工龄为5年还是2年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投诉维权(广东-惠州)
提问时间:2011-02-11 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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