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已经签订了离职协议,还可以再索要公司欠缴的公积金和保险吗?
已经签订了离职协议,还可以再索要公司欠缴的公积金和保险吗? 我由于上一家公司长期拖欠工资而离开公司,并且索要回了7各月拖欠我的工资,当时并不了解还有公积金和保险可以要回,所以我当时就和公司签订了离职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甲方:北京硅谷动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地址:建国门南大街乙一号金龙大厦4号楼5层
乙方:
身份证地址:
甲乙双方现就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事宜确认如下:
1,经双方协商同意,甲乙双方于 2009 年 2 月 1 日(下称“离职日”)解除劳动关系。乙方保证自离职之日起,不得再以甲方及/或甲方关联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任何活动,并将任何可以表明乙方曾经为甲方员工的文件、资料、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委托书、胸卡、门卡、钥匙、名片、盖有甲方公章的文件或空白合同等)全部交还甲方。
2,乙方确认,其在职期间甲方已经足额、按时向其支付工资,且乙方均已收到并对该金额无任何异议。
3,乙方应在离职两个月内将其个人档案及保险关系从甲方转出。自离职日起,甲方停止为乙方交纳存档费用和有关保险费用。
4,乙方在办理离职手续期间应该正常出勤,同时将正在实施的工作和即将实施的工作认真地交接给继任者,并使其能够顺利开展相关工作(详见工作交接清单),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相关费用。
5,截止到离职日,双方未结清的全部财物内容为:
(1)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剩余薪金、保险金、公积金)总额为:肆仟捌佰陆拾元整。乙方同意甲方在 2009年 4 月 3日以前以回款方式支付。
(2)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费用及/或归还的财物为:无 ,具体交付日期为:2009年 2 月 1日 。
(3) 双方应在约定的日期之前结清及/或归还上述财物。除上述财物外,双方不存在任何其他的财物纠纷。至此,双方对劳动关系的解除不存在任何争议。
6,乙方确认,在劳动合同解除之后,乙方在劳动合同中第八条项下的义务并不随之终止,乙方仍需履行其所承诺的保密义务及本确认书第一条保证义务,直到甲方书面同意其解除此项义务,或事实上不会因违反本合同的保密条款而给甲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时为止。乙方违反此规定,应承担离职前 12个月工资总额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还应当承担全额的赔偿责任。
7,本确认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由于当时并十分了解劳动法,最近才知道公司还欠缴了我们的公积金和保险,现在还想索要公司欠缴的部分,不知道要怎么做?
谢谢各位了,回复为盼!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云娜1234(北京-海淀区)
提问时间:2009-05-05 1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