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为老板,投资建立一个公司各占50%,丙和甲签合同入股10%
如果没有经过股东会同意而入股,那么丁属于隐名股东,隐名股东还是存在一定不利地位的,
所以需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要和名义出资人签订好合同。
丙要入股 需取得 另一方即乙方的同意 由于没有取得乙方的同意 所以丙方仅能依据合同要求丙方分红的合同债权 丁也是如此 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股东权利
你好,要看是隐名股东还是实名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