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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辩护

玩忽职守罪中司法解释第四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如何认定?

玩忽职守罪中司法解释第四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如何认定? 某县公安局民警没有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及时羁押,致使其继续诈骗犯罪数额16万余元,检察院以该局民警涉嫌玩忽职守罪第四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认定立案侦查,请问检察院的做法正确吗?玩忽职守罪中司法解释第四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如何认定?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风平港湾(甘肃-定西)
提问时间:2015-03-31 14:35
已有4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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