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
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如何理解?
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如何理解? 各位老师好:
依法企业应当为我们60人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可是企业长达四年,至今不给续签。我们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书面告之“不在本委受案范围内”。这四年来,每人欠薪约一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合计60万元,这是不是直接经济损失?我们找遍了相关部门,在网上发了很多文章求助,这是不是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仲裁委不受案!我们找无数次人社局,人社局不督办!!
依据刑法是否可以定为[玩忽职守罪]?《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如何解释?或者如何理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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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期盼和谐(黑龙江-牡丹江)
提问时间:2012-08-14 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