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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起诉决定由检察院作出:1、不起诉决定由检察院作出;2、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二、撤销案件由公安机关作出;是否立案由公安机关决定,检察院监督;三、取保候审决定在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均可以作出。
刑诉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报经上级领导审查批准,然后写出撤销案件报告。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对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可以决定撤销案件。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公安机关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写出“撤销案件通知书”,报送检察机关。
不起诉决定由检察院作出
起不起诉由检察院作出 案件的撤销是公安机关
实践中,这种案子只要不再出现其他犯罪问题,就拖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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