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因其他债务强制执行基金财产
怎么可能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联合发布的《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问题通知》(法发【2008】4号),请仔细读一下。
以下是一般的实务操作步骤。
第一,依法送达各种法律手续,限期当事人履行义务。在冻结被执行人的基金结算账户后,在送达冻结裁定书的同时,应及时给被执行人送达限期履行义务通知书,告知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义务。
第二,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如果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实施赎回操作,拒不履行义务的,应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当事人实施赎回操作,如果被执行人实施赎回操作的,按结案处理。如果被执行人拒不执行赎回操作的,应告知其拒不履行义务的刑事责任。
第三,强制实施赎回操作,实现执行请求。在告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刑事责任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实施赎回操作的,法院可以向基金管理公司下达强制赎回的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的基金资产实施强制赎回,以实现执行请求。当然,司法强制赎回后,并不影响追究被执行人构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法【2007】201号《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罚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一条及第一条第(五)项中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