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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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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你好,有哪位律师在线,请帮帮我。我想咨询点事情。在2011年1月26号的早晨6.05分的在鞍山长途客运站我岳母和别人发生争吵,对方母女俩并殴打我岳母,我上前制止方可都分开,但我发现我岳母手指被对方母女俩其中一人咬破并流很多血,本人从身上拿出钥匙扣(上带指甲刀)本意帮岳母止血,但还没有有包扎的时候,对方母女又 一次上前辱骂我岳母还想再次动手伤害我岳母。我所以上前制止那母女俩,因为当时天色太黑本人手里拿着钥匙扣,在阻止对方母女的时候 她们误以为是我带这刀要伤害她们。我和对方母女有身体接触 但都是阻拦,退让,这种身体接触,并无殴打她母女俩,后经过客运站人员和站外工作人员劝解双方都离开,于2011年1月27号中午12点20分左右接到客运站派出所警务人员给我打来电话,说对方母女去报案了,说我带刀行凶。于是我在2011年1月27号下午1.35分去了站内派出所,做好笔录,双方当事人都在场。包括警务人员所调查的证人,这俩位证人也是对方母女笔录里的劝架人,也是当时现场零距离和我们双方接触的人,(劝架的站内工作人员和站外的工作人员)取证,2位直接证人都已证明本人当时没有携带刀具,并且站内警务人员也调查了周边的小摊业主都已证明本人没有携带刀具。从站外门口,也就是当时现场的监控录像里也没有看见我有携带刀的影响。但是于2011年1月28日早5.40分站内派出所警务人员又一次把我叫到审讯室,并用语言威胁 恐吓 欺骗的方式让我自己说出我当天携带刀,(当时屋内有所长 本人岳母)并用数码相机录制下来。 以上就这些经过,请问我还需要找到什么证据为自己洗刷清白,还有我应该怎么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让这个事情早点有个了解。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xm181……(辽宁-鞍山)
提问时间:2011-01-28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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