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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开发商未进行竣工备案交房是否合理

开发商未进行竣工备案交房是否合理 本人公积金贷款购买房屋,首付款、贷款按规定日期如期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交付期限上写明“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使用。
*年10月接到快递,通知前往物业收房。本人如期前往,到达收房办理地点后,问工作人员房屋有没有做竣工备案。工作人员回答做了。我要求看相关证件,工作人员说不能给看。我说按照相关规定没有竣工备案不具备交房条件。工作人员随即说自己是临时工。
我找到物业经理。物业经理回答没有竣工备案,并指购房合同第八条说经验收合格是指他们自行验收合格。我说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任何单位都不能以模糊或混淆概念的形式去不按规定做事。他说那你可以不收。我说你们什么时候竣工备案下来了,什么时候通知我,我再来收。后来一直未接到任何通知。
次年年3月,我再次到物业公司问竣工备案下来了吗,物业工作人员说下来了,但是仍然拒绝出示。5月,我又一次来到物业公司问竣工备案下来了吗,物业副经理说下来了,但是原件没在这边。物业仍以各种理由拒绝出示。
我找到房产公司项目经理,他态度十分蛮横,承认没有竣工备案,并说自己这边有法律团队不怕你告。我追问什么时候能竣工备案,他安排佟工接待我们,佟工说快了,正在办理。
7月15日,我父亲打电话给佟工,他说当日刚刚办下来竣工备案。
7月24日我和二位朋友再次来到物业公司,要求看竣工备案证明及收房,物业工作人员看到我们在电话录音,态度明显好转,她们说跟领导沟通然后给我电话,8月1日,我接到物业公司的电话,说仍然不能出示相关证明,如果我要起诉那就自便。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里明确写明“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为此我向区法院起诉被告单位支付由于逾期交房所应承担的相应赔付。
区法院以开发商取得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自行验收符合合同约定为由驳回上诉。
但是开庭期间被告也未出示任何验收相关证明,内部验收的复印件或照片都没有,说是交到相关政府部门办后续手续了。
本人认为“经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验收合格“指的是建设单位会同监理、设计、施工单位进行验收,未经任何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是建设单位内部组织的验收,用以确认监理、设计、施工单位业已完成各自的工程内容,是建设单位对上述三个单位工作内容的认可,对除此之外的单位或个人并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
开发商明确表示其工程自行验收,但没有取得经过质监部门工程竣工备案手续。其交付的房屋仅仅是经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该验收违反了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验收、无效交付。
为此,本人将继续上诉。
请问继续上诉需要哪些准备和注意事项。
非常感谢,盼复!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王婷2015(辽宁-沈阳)
提问时间:2015-03-20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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